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发展家庭农场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作用
家庭农场(包括家庭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实践证明,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家庭经营的专心务农、专业务农,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适应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减轻对农村劳动力的总体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三农”改革和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活力。
二、培育发展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
坚持自主经营。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坚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产业规模、经营规模等,要与农场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坚持因地制宜。围绕全市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二)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围绕粮油、蔬菜、畜牧、柑橘等主导优势产业和各地特色产业,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努力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成为农村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在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基础上,认定扶持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具体规模标准见附件),基本建立市和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体系。
三、工作推进措施
(一)鼓励多元发展。支持鼓励种养专业大户、农机大户、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市场主体,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兴办家庭农场。
(二)培育示范典型。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是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抓手。从2013年起,市里和区县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培育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土地流转。在巩固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有效提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四)加大政策扶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涉农项目;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并享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商标,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积极争取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支持,研究制定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
(五)加强人才培养。按照“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度培养规划,加快建立市、区(县)两级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研究制定中长期培养计划,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六)引导联合合作。支持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牵头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促进家庭农场的联合。积极推动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构建“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四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农业组织化程度。
(七)提升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各类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加工贮藏、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资产评估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利用自身技术、机械、信息和营销等优势为农户提供服务。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开展家庭农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信息采集和家庭农场个性化网站建设等。在市和区县两级农业信息政务网站增加家庭农场版块或内容,利用互联网全面推介家庭农场的优质产品。提供网上销售服务平台,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让家庭农场农产品更好地走向国内和国际市场。整合有关方面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合力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要牵头建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财政、工商、国土、税务、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发展家庭农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要杜绝形式主义,防止一哄而上,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当前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完善家庭农场统计管理体系,组织资格认定,强化日常监测等指导管理。二是按照“自愿申请、依法登记”原则,指导支持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三是研究制定市、区县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和示范家庭农场规模标准等,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规模标准
一、粮食类。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
二、畜牧类。
类别 | 种 类 | 规模 (头.只) | |
大牲畜 | 猪 | 种猪场 | 存栏量≥50 |
商品肉猪场 | 年出栏量≥300 | ||
肉牛 |
| 年出栏量≥50 | |
奶牛 |
| 存栏量≥20 | |
山羊 |
| 年出栏量≥100 | |
小牲畜 | 蛋鸡 | 种鸡场 | 存栏量≥10000 |
商品场 | 存栏量≥10000 | ||
肉鸡 | 种场 | 存栏量≥10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10000 | ||
蛋鸭 | 种鸭场 | 存栏量≥5000 | |
商品场 | 存栏量≥5000 | ||
肉鸭 | 种鸭场 | 存栏量≥5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10000 | ||
鹅 | 种鹅场 | 存栏量≥1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2000 | ||
兔 | 种兔存栏量≥300或 商品兔年出栏量≥10000 |
三、蔬菜类。种植面积30亩以上。
四、柑橘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五、渔业类。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池塘养殖)或10亩(流水养殖)以上。
六、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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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