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外经贸发〔2010〕435号
各区县(自治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加强蚕种管理,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外经贸委制定了《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 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
(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无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七条 年生产能量在5万张以上,10万张以下的生产单位,至少应有2名农艺师;年生产能量在10万张(含10万)以上的生产单位,不少于5名以上农艺师和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其生产桑园、设施、设备等条件应按比例相应增加。
第八条 年冷藏蚕种10万张应达到的条件:
(一)冷库库房有效面积在100㎡以上,并有相应的中间温度室,蚕种整理室等附属室;
(二)有日浸3万张以上的蚕种浸酸、浴消场地、设备及健全的蚕种冷藏、浸酸、浴消、保种等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经劳动安全部门检验合格的制冷设备机组(包括备用)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含消防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五)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名,其中应有1名高级农艺师;
(六)有获得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上岗证的机房操作人员3名以上。
第九条 蚕种经营应达到的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服务能力;
(二)有相应的蚕种运输、催青、检验、发种(蚕)的设施、设备;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2名以上;
(四)蚕种经营活动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
第十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2);
(二)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蚕种生产基地情况材料及蚕种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五)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的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复印件;
(六)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 每年11-12月,申请单位向当地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送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冷藏)、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申请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市外经贸委统一监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外经贸委对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等。
第十七条 持有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核定的种类、能量、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蚕种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蚕种必须是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站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用蚕种。
第二十条 如有违反第十六至十九条任意一条者,或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无照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证认定实施细则》(渝外经贸发〔2002〕122号)废止。
附件1:
重庆市一代杂交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申请表
渝蚕种(生)证字[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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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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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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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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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基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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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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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条 件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蚕(蔟)室 | ㎡ | |||
技术人员 | 人 | 催 青 室 | ㎡ | ||||
检验人员 | 人 | 低 温 室 | ㎡ | ||||
桑园面积 | 亩 | 保 护 室 | ㎡ | ||||
贮 桑 室 | ㎡ | 检 验 室 | ㎡ | ||||
生 产 情 况 | 1、生产蚕种数量 2、蚕种质量 3、经营管理及执行蚕种管理法规情况等(可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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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蚕 种行政 主管部 门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外经贸 委审批 意见 |
经办人: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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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产类型,填原种或一代杂交种生产或冷藏。2、生产基地地点,生产单位按场部、原蚕饲育所在区域简化填写;冷藏单位按库房所在地填写。
附件2:
重庆市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渝蚕种(经)证字[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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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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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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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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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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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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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条 件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营业场所 | ㎡ | |||
技术人员 | 人 | 检 验 室 | ㎡ | ||||
检验人员 | 人 | 催 青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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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情 况 | 1、经营蚕种数量。 2、执行蚕种质量标准,遵守蚕种产销管理规定情况。 | ||||||
区县蚕 种行政 主管部 门审查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外经贸委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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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营类型,填原种或一代杂交种。2、经营方式,填蚕种批发或零售。3、经营区域,填供种范围即供种的行政区域。